尽管她的行为在注重儿童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构成犯罪,但我国虐童未入刑,面对舆情汹涌,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颜艳红,实属牵强和不得已。
作为一位中国问题研究专家,郑先生当然不缺乏智慧,但在宪政民主模式这个核心问题上,郑先生的理论水准让人吃惊。我手头上有很多本郑先生的书,包括《中国民族主义的复兴》、《全球化与中国国家转型》、《论中央-地方关系》、《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郑先生评论集》等等,他的研究领域碰巧也是我的兴趣所在,但我还没有读到郑先生写的关于哲学方法论的书或文章,所以,我把郑先生定位为一个知识型的研究者,不是智慧型的。
但更重要的是,大家似乎都觉得宪政民主好,所以,提宪政民主而不提非西方宪政民主就有名正言顺的考虑,名正言顺的考虑也就是混淆视听的考虑,混淆视听的考虑就是糊弄大众的考虑,糊弄大众的考虑也就是学者立场至上的考虑。这里的门道究竟在哪里呢?当然是在逻辑前提上,所谓西方宪政民主没有统一模式,其实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判断。我的任务是摆事实、讲道理,你的任务是选择支持还是反对宪政民主。你可以像郑先生那样选择支持还是反对特定程度的政治垄断,你可以说特定程度的政治垄断好或者坏,事情清清楚楚,谁也不要掉入这个政治垄断程度的概念陷阱,最后把利益冲突的本质问题取消。但是,我就不,我郑先生就不这么做。
有人说,我们干脆不要去管什么宪政或民主的提法了,就看其中的多党竞选、分权制衡、自由舆论的具体内容吧。将心比心,40年的心血变成一个逻辑矛盾,有谁愿意自我否定呢?马克思尚且如此,不要过高要求郑先生好不啦?又想起了另一件事,我在北大时,发现大家对陈岱孙老教授十分敬仰,我也感觉他为人特别好,但我认真研读了他发表的唯一专著《从古典学派到马克思》之后,我无论如何也无法敬仰起来。姚文元式文章的标志,就是贴阶级标签,扣主义帽子。
杨晓青文章在导语中点出了她的批判对象: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此后,其他官媒也陆续发表类似的文章。1987年初胡耀邦下台后,中宣部出高价也征集不到几篇反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文章,就是可怜兮兮的这几篇文章,在赵紫阳五一三讲话后,也没来得及出笼献丑。在这十年中,只有邓力群掌控的《中流》和《真理的追求》这两个刊物坚持贴阶级标签,坚持问资问社。
接受普世价值是胡耀邦思想的伟大贡献粉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之后,胡耀邦率先倡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阶级论的标签不再时髦。由此可见,杨晓青文章不是偶发事件,而是很大一盘棋中的一个棋子。
这样的文章在文革中比比皆是,在近三十年来却是难得一见的。2013年第10期的《红旗文稿》(由中共中央理论刊物《求是》杂志社主办,《红旗》是该刊在1988年以前的刊名)刊登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的文章《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其中的改革已死,宪政当立,正是笔者在2007年首先提出,后来又多次撰文阐述的观点。各网站转载该文时,题目多为《宪政关键元素属于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或《宪政的本质属于资本主义》。
而没有像杨晓青那样,把宪政说成是属于资本主义的而一概抹杀因此,引进司法审查所面临的问题便是政体之间的矛盾。这虽然是一种不算理想的状态,但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安排。因为最高法院是向人大负责,不管它行使何种权力,其权力渊源都是人大,不会是另外一种渠道。
首先,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是基本法的概念和权力分立的理论。在现行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只能行使后一种,即相对违宪审查权。
1974年经过改革以后扩大到由国民大会或参议院任何成员60人提请即可。在上一篇专栏《落实违宪审查权是进入现代社会的标志》中,笔者指出,立法机关既制定法律又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容易使违宪审查制度流于形式。
虽然近年来有不少人试图引进判例制度来弥补大陆法系的不足,但声音很弱。把宪法解释权委托或下放到最高法院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尽管该案之后,过了很久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才得到巩固,但不难想象,如果没有普通法的传统,这是极不可能的事情。首当其冲的是赋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这件事本身是否违宪?如前所述,宪法赋予人大有权创设权力机构并赋予它们各种权力,因此赋予最高法院宪法审查权不会违宪。如果最高法院发现某一法律或法规违宪,它可以向人大汇报,提请人大决定。如果由最高法院施行违宪审查权,这种状况必须要改。
再次,使违宪司法审查在美国成为可能的另一因素是其悠久的普通法传统。虽然中国也把宪法看作是基本法,但中国实行的却不是三权分立制度。
同时,立法机关也不便审理因法律、法令或其它国家行为的违宪而引起的宪法诉讼案件。法国宪法法院在1958年成立之初,只有四名政府高官有权提请违宪审查,即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
但就提请审查而言,谁是合适的人选却是一个问题。最高法院一旦承担起违宪审查的责任,它的工作量势必大增。
如此一来,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中将会扮演非常积极的角色。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及监督实施宪法的专属权。司法审查的最好保障是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保障措施之一是法官终生制及其薪水不受影响的规定。然而,这里还存在一些问题。
然而,事实上人大常委会早就把法律解释的权力下放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务院。中国宪法也未赋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但是中国却不可能出现马歇尔法官和马布里控诉麦迪逊这样的案件,因为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大陆法系为蓝本的,判例在这个制度中没有突出地位。
那么,这样做与以前有什么不同呢?不同在于,以前最高法院没有被赋予这一项权力,因此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来源:华尔街日报 进入专题: 最高法院 违宪审查 合宪性审查 。
最后,与此相联系的是法官的身份和保障问题。换句话说,即便是最高法院被赋予违宪审查权,它对于人大的从属地位仍然没有变,并没有把它的地位提高到可以和人大并驾齐驱的地步。
有些内在的困难却不得不予以考虑。这些问题包括两种法律制度的不同、宪法的解释权、法院和法官的能力以及司法独立的问题。为了不影响最高法院的工作,最高法院可依据宪法把审查的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下属法院,让它们分担一部分工作。因为这四名高官一般都是执政多数党或联盟的成员,他们基本上不会跟自己制定的法律过不去。
因为它使违宪审查得以落实,解决了宪法空置的难题。宪法明确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或废除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做出的立法和法规。
比较安全的做法是,最高法院应该采取策略,只审查出现问题以后的法律法规,或者审查由一定的人员或机构提请审查的法律法规或事例。它必须向人大报告,请人大废除它。
人大能创设最高法院,它就能赋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就人大而言,它仅仅是请它下属的一个权力部门代为行使一项它由于一些内在的困难,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力。